星子县白鹿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
(试 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7的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,切实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,科学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,为其评优评先、职称评聘等提供依据,特制定本考核办法。
第二条 师德考核坚持客观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考核。
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考核机构
第三条 师德考核范围:我校在编在岗全体教师。
第四条 我校师德考核工作在县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施,以学校为单位进行。
第五条 为加强我校师德考核工作,依据省厅文件精神,成立白鹿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。
组 长:胡暑生
副组长:熊剑铭、李博鸿、涂亚芹
成 员:班子成员及各村小校长
同时成立白鹿小学师德考核监督小组,组成成员另行公布。
各村小也相应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,主要领导任组长,成员包括校中层干部和一线教师,领导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学校教师数的30%。
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
第六条 教师师德考核每学年末进行一次,主要考察教师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、《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“八不准”》和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对广大教师提出的“四点希望”情况。
第七条 严格按照《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评价标准》评价教师,考核结果分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。
第八条 教师师德考核实行百分制,采取自评、教师互评、学生评、校级考评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。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的等级评定,应在逐项打分的基础上根据总分确定,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,70-89分为良好,60-69分为合格,60分以下为不合格。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%。
第九条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师德考核“一票否决”:
1、 歧视侮辱学生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恶劣影响的;
2、 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;
3、 向学生推销、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,向学生家长变相索要财物的;
4、 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;
5、 无正当理由,拒不执行学校决定,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。
6、 无特殊情况,学年请假天数累计达学校规定天数的2倍或2倍以上的。
第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,载入教师师德档案。
第四章 考核程序
第十一条 教师师德考核基本程序是:教师自评总结-村小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评分-中心小学考核领导小组评分,定级-公示结果-将考核情况载入教师档案。
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
第十二条 对师德考核为“优秀”的教师,要采取适当表彰和奖励。同等条件下,师德考核为“优秀”的,评先、职务评聘中要优秀考虑。连续三年以上(含三年)考核为“优秀”的,方可有条件参加市级以上师德标兵评选。
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“不合格”者,在本学年及下一学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、职务晋升、职称晋级等,学校领导对其进行劝诫仍不改正的,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。有严重失德行为,影响恶劣者撤消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。触犯刑律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本《办法》依据《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试行办法》制定。
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,中心小学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